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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余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扶余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扶余市体育局牌子。
第三条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工作的方针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及体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相应的贯彻实施意见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事业产业融合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筹划、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公共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体系建设及品牌培育,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科技创新发展,指导行业领域教育培训工作,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五)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六)负责组织全市文物保护、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与文物保护工作。加强文物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推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
(七)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组织全市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制定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
(八)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节目;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九)制定全市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协调全市区域性体育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体育彩票销售管理。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
(十一)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全市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员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抓好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和训练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在我市举办的体育竞赛,组织全市体育竞赛;组织和筹备参加地市以上赛会和配合有关方面组织参加其他赛会。
(十三)对文化和旅游市场、广播电视经营机构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行业市场。负责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出版、电影等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四)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业务,督办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调度和保障工作。拟订机关内部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承担政务信息、文字综合、政务公开、机要保密、文电、信访、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口径数据汇总和上报。指导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编撰文化和旅游体育年鉴、大事记和史志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编制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管理文化行政事业经费;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法制建设、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软环境建设职责。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二)文化旅游科。拟定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市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全市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策划、指导全市性文艺展演、展览及重大文艺演出。拟订全市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博物馆事业,组织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文物资源调查管理、文物保护、考古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保护、保存及传承工作;负责全市文化、文物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文化艺术和文化遗产数据统计分析;负责文化产业工作。贯彻执行《旅游法》等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旅游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全市旅游资源普查整合工作,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和项目的开发建设;负责组织全市旅游市场开发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工作;负责推进全市旅游区域交流合作和精品旅游线路的开发和设计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旅游领域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指导旅游行业组织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旅游区(点)、旅行社、旅游饭店、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的申报、评定和复核等相关工作;负责起草全市旅游推荐服务单位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统计、分析和旅游培训教育工作。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管理和责任保险实施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救援和处理工作;负责旅游产业工作。
(三)广播电视和体育科。负责拟订全市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节目内容的监管;指导全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推进全市广播电视“户户通”基础设施建设;监管全市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落地与接收;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广告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宣传、播出工作;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数据的统计分析;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负责广播电视产业工作。拟定全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及青少年训练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承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全市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行市本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全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实施运动员等级制度;组织参加和承办各级各类体育比赛;负责全市体育数据的统计分析;指导全市体育彩票销售工作;负责全市体育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及体育产业工作。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行政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年检年审和其他行政服务等工作,包括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编制,项目的受理、审核、批准、发放、统计报表等;配合市政务服务局做好行政审批和其他行政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投诉的调查和应诉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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