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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余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扶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人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研究全市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规划、方案;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人力资源规划、开发工作,实施人力资源市场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执行国家和省市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拟订我市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组织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和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推动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激励政策的落实;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贯彻执行国家及吉林省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国家及吉林省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制度和标准,负责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实施工作;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推进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市人才管理,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的实施;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我市(回市)工作或定居政策;指导和协调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九)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全市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贯彻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法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仲裁,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代表市政府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职权。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人事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宣传、科研、统计和信息工作。
(十三)负责市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十四)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1. 与市医疗保障局的职责分工。(1)市人社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落实工伤保险缴费办法;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及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全市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全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退休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2)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征缴和管理,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包括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稽核审计,拟定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征缴、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方案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拟定本地区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病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负责工伤事故的备案工作,负责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审批报批工作,负责审核报销工伤职工医疗费和伤残待遇及工亡待遇工作,负责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核实认定工作,负责对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工伤保险业务基础数据调查、统计、分析工作,负责保存工伤待遇支付情况记录及建立和管理工伤职工档案等工作。
第四条 市人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息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局党组和局领导政务、事务等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文电、文字综合、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后勤、安全保卫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制定并监督落实局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协调机关各科(室)、所属单位工作;负责协调全市职工来信来访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为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中心,集中管理业务和决策信息;搭建市级安全高效的网络系统;建立与省、市标准统一的应用系统;重构和优化业务处理模式,实现对经办业务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为宏观决策、基金监管和社会化服务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维护系统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资源开发、数据库建设、信息服务和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局内办公自动化建设并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资源的审核、发布和上传工作。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工作。
(二)财务审计监督科。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按照上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及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并负责管理局机关财务及专项经费;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局属国有资产;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市绩效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市属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省外及域外(不含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国(境)外、域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我市的管理政策;拟订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政策,指导监督全市人员调配工作;承担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表彰制度,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负责政府绩效评估工作。
(四)法制与监察科(劳动关系科)。组织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权;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培训、咨询服务和宣传工作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承担有关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审核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审核行政许可项目的合法性。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劳动关系政策;落实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负责企业职工及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流动管理工作;组织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众性突发事件;拟订全市地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制度;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统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负责市本级各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协调、指导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评审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市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及市拔尖创新人才的组织选拔;负责市级创新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评选工作;拟订完善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员和留学人员来市工作或定居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留学人员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组织实施我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承担本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及相关证书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本局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六)职业能力建设与就业促进科。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负责对社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组织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负责各类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的资格审查和核发证书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激励政策;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考评员队伍和教材建设;拟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转岗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七)工资福利科(工考办公室)。贯彻国家及省企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政策和标准;落实新录用、调动和受处分等人员的定级待遇;落实国家及省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休假、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制度;拟订企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地区类别标准的审核(审批)和监督执行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指导工作;协调、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工人培训、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调查研究;负责组织拟订工人培训、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办法,并组织落实;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工人培训、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组织经验交流;负责工考委各种会议的组织工作,并协调、联系各专业考评领导小组和各考评基地的工作;负责办理有关证件的制发工作;负责考评人员和教师的培训及有关聘任工作;负责工人培训、考核、技师评聘工作的基本情况统计,工作简报、业务资料汇编及文书档案、印信管理等日常工作。
(八)保险科。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落实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管理政策,监督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账户管理政策;落实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管理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全市工伤管理办法、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费率确定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规案件;执行国家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管理规则;负责劳动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调解仲裁与信访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处理全市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人社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暂保留1名,逐步消化。
第六条 市人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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