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县审计工作。对国家和地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市和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审计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
(三)负责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通报相关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负责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五)按规定对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和地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应用。
二、机构设置
县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及内外联系工作。
(二)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审计科。组织审计国家、省、市和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审计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其他财政收支和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承担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的税收征管等情况审计。按照上级审计部门授权组织审计中央、省属国有金融机构和省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与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县人大、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专项资金。负责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审计、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
(三)农业农村审计科。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组织审计乡(镇)政府、街道财政财务收支。负责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审计、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
(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组织审计县政府投资、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全县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审计县属国有企业和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
(五)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经济责任审计科。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组织对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有关工作。组织审计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社会保险费征收。负责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审计、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
(六)党务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