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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2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
市委和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起草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规范性文件;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加强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三)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四)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组织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五)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落实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县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六)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健全分配宏观调控机制;拟定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待遇标准;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激励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人事和劳动保障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事和劳动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对外交流和合作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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