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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全县财政税收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全县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国库集中收付等;执行县与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执行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拟定本级彩票管理制度、发行额度,监督彩票发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
(三)编制县本级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预算执行;编制汇总年度全县预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级和全县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全县各项财政收入、支出;管理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非税收入管理等;审批乡镇预、决算;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负责决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及审批;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五)拟定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政府采购公共财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公共资源的统计评价政策等;组织实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的清产核资和资本金权属界定、登记、转让、纠纷调处及仲裁;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等;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等。
(六)办理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贯彻和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七)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就业医疗等的支出,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等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等的使用管理。
(八)贯彻执行政府内外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等;管理县政府的国内外债务。
(九)贯彻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政府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财政监督检查等;指导全县会计工作;指导全县注册会计师业务活动;指导社会审计。
(十)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指导和管理全县罚没工作。
(十一)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妥善处理本级与乡镇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负责指导乡镇财政工作、乡镇财务管理等。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财政干部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全县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通化县财政局内设8个职能科,下属5个事业单位:
(一)办公室。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人事、教育、劳动工资、机构编制、职称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务、党群、纪检监察工作。
(二)预算和国库科。提出并拟定全县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县本级(含乡镇)年度预算草案;编制汇总年度全县预算;审查和批复部门预算等,负责对本级及乡镇的转移支付工作,指导乡镇预算管理工作等。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投放及项目库的管理等;国库集中支付等;跟踪分析全县预算执行情况、汇总部门决算等;拟定县政府债务政策和管理制度,参与政府债务发行、兑付等。
(三)行政和教科文科。负责掌握全县行政(含党群团)和教科文等部门业务的基本情况,会同行政(含党群团)和教科文等部门研究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汇同分管部门制定下年度预算、监督分管部门预算执行;负责对国家和省有关差旅费开支标准做补充规定和解释工作等;执行国家统一着装政策,管理武警中队、武装部、应急管理等经费、生活补贴、岗位津贴补助经费等。
(四)社会保障科。负责掌握全县社会保障等部门业务的基本情况等;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医疗等的支出;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等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等的使用管理;审核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等。
(五)经济建设科。负责掌握全县经济建设等部门业务的基本情况等;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在财政投资领域的政策协调和项目安排等;参与拟定城市维护与建设工程计划等;参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金(土地出让金等)的征收、使用管理等;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等;汇同分管部门制定下年度预算、监督分管部门预算执行。负责拟定局招商引资项目计划;完成县政府每年下达的招商引资项目任务等。
(六)农业科(粮贸科、乡财科)。负责掌握全县农业和农村等部门业务的基本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等;管理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等。负责掌握全县粮食等部门业务的基本情况,会同粮食等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等。负责乡镇财政管理指导工作;指导乡镇财政编制预决算,监督乡镇预算执行等,深化“乡财县管”改革。
(七)产业科(金融债务科)。参与全县产业政策的研究工作,参与研究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政策并提出调整建议;负责监管县直国有企业财务等;组织实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的清产核资和资本金权属界定、登记、转让、纠纷调处及仲裁;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等;加强债务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管理工作,防止和化解政府债务给财政带来的风险;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等。
(八)行政审批办公室(采购办、会计科)。研究制定全县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和办法;根据《政府采购法》确定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审批等。
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贯彻实施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等;负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建立的行政许可审批等;负责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等工作。研究全县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拟定财力综合平衡方案等;提出住房、物价、工资的调整改革及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等;拟定本级彩票管理制度、发行额度等工作;财政票据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
(九)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实行财政单一账户、集中会计核算。办理资金结算,分户分类进行会计核算等一系列会计事务工作。凡属于财政集中支付范围内的支付审核事项,包括工资统一发放,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单位专项支出等纳入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管理。
(十)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贯彻执行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拟定全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县级预算外资金收入计划;负责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预算外收入和政府性资金(附加)征缴工作;管理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资金的票据;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收缴分离”改革;根据综合财政预算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各单位收入预算的执行、决算工作;指导全县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罚没收入的征缴、拨付工作;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的各级执法、执罚单位的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全县罚没票据的发放、缴销工作。
(十一)乡镇财务管理中心。乡镇财政监管。
(十二)投资评审中心。做好投资评审,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十三)财政监督检查室。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制度和办法;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监督局内各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局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牵头组织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等。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财税法规的建议;负责拟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调处县直单位的财产纠纷和行政仲裁;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研究财税资源和结构的变化与必要的政策调整,负责审查、办理减免退税业务和全县有关地方税收资料的统计分析,加强税收监督,及时提出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收入分配的建议。
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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