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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通化市关于民政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研究制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民政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负责社会组织的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协助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负责市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备案、换领登记证书;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登记管理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全市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备案、换领登记证书;监督社团组织活动,查处社团组织违反登记管理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五)负责全市慈善组织的行政确认和备案。
(六)负责制定低保和特困供养相关政策,协调办理域外低保和特困供养相关工作,特殊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日常管理,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和特困供养相关政策落实;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做好“一事一议”救助审批和救助金发放工作;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指导、审核审批、政策拟定和资金发放。
(七)负责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收集、数据统计和查询、核对及认定工作;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八)主管救助工作,落实救助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对自愿要求救助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
(九)负责全市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拟订相关养老服务政策,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管理。
(十)负责老年人福利补贴工作;负责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全面宣传、贯彻落实收养登记政策,承办全市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十一)指导慈善总会工作。
(十二)协调推动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中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主管全市婚姻登记工作;全面宣传、贯彻落实《民法典》;负责指导婚姻登记工作,制定落实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四)贯彻国家、省、通化市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对殡葬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十五)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律、法规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主管社区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六)拟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七)主管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街路和门牌的调查、命名、安装及更换工作。
(十八)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内部审计;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十九)落实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咨询电话:0435-6228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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