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民政局各部门职责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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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行政审批和社会组织管理科)。

负责社会组织的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协助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备案、换领登记证书;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登记管理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备案、换领登记证书;监督社团组织活动,查处社团组织违反登记管理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做好慈善组织认定、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及慈善组织备案工作。 

负责民政行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民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工作。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保密、综合性会务、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组织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综合性材料;负责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法治和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职工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统计工作和局机关及下属单位预决算工作;指导和监督下属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及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联系电话:0435-6223731    0435-6229508 

0435-6210365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集安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民政代管的精简职工生活补贴发放。 

负责老年人福利工作,制定完善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养老标准化、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负责承办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农村留守老人、儿童及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负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益保障和救助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集安市慈善总会工作;负责残疾人福利和残疾人就业中的权益保障工作。 

落实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查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联系电话:0435-6223518    0435-6223609 

0435-6218817 

(三)社会事务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区划地名科)。

负责指导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拟定殡仪馆、公墓发展建设的总体规划,负责全市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建设的报批;负责全市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审批,推进殡葬改革,对殡葬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组织起草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建设。 

组织起草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行政区划管理,做好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进行处罚;负责地名管理和地名标志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街路和门牌的调查、命名、安装及更换工作;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负责全市勘界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435-6223536 

(四)党建办公室。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局党组的决议和部署;负责组织、纪检、宣传、党务、统战、精神文明、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综治维稳、信访接待、工青妇工作;负责局党组公文运转、文件制发工作;承办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435-6220708 

办公地址:集安市文化路669号  

办公时间:冬季: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夏季: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5-6223731 

集安市民政局

集安市民政局

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通化市关于民政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研究制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民政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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