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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市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并提出宏观调节政策的建议,综合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和省拨款的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招投标工作。
(五)负责确定和规划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协助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建设重点项目储备库;制定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调度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行。
(六)负责全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负责全市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项目核准,全市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项目备案,全市外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负责全市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企业投资项目“只跑一次”改革工作;牵头负责“放管服”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承担外国专家管理等相关工作。
(七)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全市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八)负责拟订电力等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
(九)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城镇化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区域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区域协作工作。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市建设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提出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全市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研究提出全市城乡建设投资项目的发展政策,拟订投资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核、审批、上报和管理。
(十四)谋划推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建设;积极融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负责梳理向南开放年度重点工作,并协调项目推进。
(十五)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中长期调控目标和年度调控计划,跟踪、监测价格总水平以及结构变动的趋势,进行市场价格预警、预测,提出价格调控建议;制定和调整市级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组织、指导全市重要商品价格的成本调查工作。负责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
(十六)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十七)拟订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规章,并参与有关行政规章的起草和实施。
(十八)贯彻落实国家、省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市创新驱动发展以及科技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推荐;对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审批;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工作;指导、协调政府各部门和乡镇科技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申报推荐省级各类科技项目;做好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申报推荐;开展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做好国家级、省级和市本级科技项目监管;负责本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和技术合同登记;承担全市科技信息平台建设及信息传播报道工作;负责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及科技情报研究。
(十九)加强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二十)组织开展对开发区、乡(镇、街道)的绩效考评工作。
(二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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