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医疗保障局职能信息
西安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辽源市委办公室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西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辽源市西安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医疗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划、标准、办法等。
(二)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贯彻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区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有关职责分工。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区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综合和基金监管(行政执法)科。党政综合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事务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和安全、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访、信息、宣传、档案、印章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联络接待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医疗救助工作。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制定、救助办理、资金需求测算及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以及资金发放和监管等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规划财务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区医疗保障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指导全区医疗保障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监督管理两定单位及异地就医平台结算资金拨付情况、总控指标分解及执行情况;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待遇保障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贯彻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负责区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政策调整;承担医疗保障扶贫工作。
医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负责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按职责分工承担深化医改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区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辽源市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辽源市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施行。
辽源市西安区医疗保障局领导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