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民政局职能信息
西安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辽源市委办公室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西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辽源市西安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贯彻执行社会救助工作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三)贯彻执行社会福利事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
(四)贯彻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法律法规、政策;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规章;贯彻落实全区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乡镇、社区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区际及全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区行政区划调整、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
(六)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儿童救助相关政策标准,负责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八)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全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
(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第四条 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社会福利和基层政权科。负责落实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养老服务扶持补贴政策、制度、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和建设工作。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民政系统各类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全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发展规划和政策规定;负责承办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组织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对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提出仲裁建议;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呈报。
(二)社会事务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保密、信访和后勤保障工作。贯彻执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民政工作政策理论研究和民政法规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研究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局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申报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拟订全区民政系统干部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和全区民政系统职工培训、表彰工作。
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社区、镇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组织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业务培训;承担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负责落实儿童福利,儿童救助相关政策和标准,负责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民政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辽源市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辽源市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施行。
辽源市西安区民政局领导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