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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管管理。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有关工作,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定全市湿地保护规划,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定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殖、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捕猎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指导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省级自然保护地的申报和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贯彻国家和省关于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落实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相关工作。
(八)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和相关产业省级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参与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参与建立种质资源库,参与组织良种选育推广工作,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单位)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一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市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市级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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