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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审计局内设机构:
1. 综合科
2. 财政金融审计科
3. 行政事业审计科
4. 经贸农业审计科
5. 经济责任审计科
6. 审计中心。
主要职能: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对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规范文件。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向县长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人民政府、永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县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助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加强计算机审计技术应用,做好审计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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