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桦甸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市审计工作业务,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审计机关、本级政府的要求,编制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参与研究制定桦甸市有关审计、财经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向市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工作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
2、市直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
4、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预算外财政收支。
5、市属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国有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市政府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市属境外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9、境外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10、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11、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2、市属部门、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计算机硬件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管理系统状况。
13、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我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14、参加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的异地审计。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四)向市政府提交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负责审计干部的培训和管理。
(七)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专业质量。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审理科。
(三)财政审计科。
(四)农业农村审计科。
(五)社会保障审计科。
(六)经济责任审计科。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八) 党支部。
(九)审计中心。
三、其它信息:
负责人姓名:戚广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