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区民政工作组织领导与综合管理,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2.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落实少数民族相关政策,依法对宗教场所进行管理,指导宗教界人士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3.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残联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就业培训、文体等专项扶助活动。
4.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就业创业、优抚帮扶、权益保障等工作。
5.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登记处工作。
6.推进全区拥军优属政策,指导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工作。
7.督促落实主管项目资金,督促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农民工的临时社会救助。
8.负责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设民政科、宗教管理科、社区建设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科4个科室,代管婚姻登记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两个科级建制事业单位。
(一)民政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区养老服务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负责全区民政服务机构行业综合监管,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二)宗教管理科
负责协调落实少数民族相关政策,依法对宗教场所、宗教活动进行服务管理,指导宗教界人士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三)社区建设科
负责组织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相关制度,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区行政区划调整、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全区及区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民政领域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科
负责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基层和社区残疾人工作,组织志愿者开展助残活动;负责审发残疾人证;负责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文化活动。
(五)婚姻登记处
负责办理婚姻登记;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六)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负责贯彻落实有关退役军人相关政策,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负责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协调开展双拥优抚工作;负责宣传退役军人先进典型,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和激励作用;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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