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县“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政策。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全县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负责全县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参与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拟订工作,组织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统筹实施全县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统筹推动发展全县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四)承担全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经营权抵押贷款、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负责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审计监督管理。负责政策性保险,农村土地承包、农村财务方面的信访接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经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合作社、家庭农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项目落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协调农业农村相关部门,统计整理农民增收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农村综合改革和村民“一事一议”、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落实。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做好农村收益分配统计。
(五)指导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县种植业监督管理。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七)负责全县农业机械的落籍,牌证核发、年度检审、安全技术检验、农用机械驾驶员的业务考试、驾照核发以及交通法规安全生产宣传指导工作。负责全县农业机械维修网点管理、农机销售网点管理以及全县农机所辖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监察工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农产品、水产品“三品一标”认证。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九)组织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指导和落实农田整治和农田水利建设项目。
(十)负责全县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实施中央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编制县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指导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全县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一)负责全县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植物检疫防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二)推动全县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全县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交流合作,参与提出对外援助政策、农业贸易规则拟订及谈判建议,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承担全县农业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畜牧业(畜牧、动物防疫、兽医、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生鲜乳生产管理,下同)的法律法规。
负责动物卫生许可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动物检疫、兽医、兽药方面的执法监督及从业许可证的发放;负责执法人员的管理及证件的审核、审批和发放工作。
(十八)指导渔业发展,保护合理开发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治,维护管辖水域渔业权益,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管理,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指导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国际渔业协定的执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渔政管理方面的涉外事宜。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法规科。负责地方性法规落实、监督及相关执法工作,指导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负责农业农村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论证、检验、检测、审核、认证、上报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发放、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工作。
(二)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负责统筹乡村振兴工作,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村容整治、农村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精神文明、农村文化建设。
(三)农村经济合作指导科。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营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指导农业保险和统筹农民增收工作。负责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四)乡村产业发展科。组织协调乡村各级事业发展,指导农产品加工业、农业产业化发展,推动农村创业创新,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种植业管理科(综合科)。指导粮油作物、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发展节水农业、抗灾减灾等相关工作。负责指导种子、农药、肥料科学合理使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负责园艺特产、经济作物等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全县“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综合、协调、调研工作,农村经济形势调研、分析,深化改革工作;承担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处理县委农办日常业务,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办相关职能工作。
(六)农业机械化科。负责农业机械化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实施,承担全县农机所辖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七)农产品质量监管科。负责农产品质量调查、调研、监测、农产品市场监管、农产品质量标准监管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水产品“三品一标”认证;指导农业绿色发展。
(八)农田建设管理科。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工作、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
(九)科技教育科。负责农业科技体系改革、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工作,农业清洁化生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外来物种管理、农业教育、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工作。
(十)渔业渔政科(市场与信息科)。指导渔业发展,保护合理开发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治,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渔业安全生产。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大宗农业的体系规划、承担农业品牌建设、开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供求分析,监测预警、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农村电子商务以及农村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系统民生工作。
(十一)计划财务科。负责农业财政政策、工作建议,农业投资规划管理;管理本级及直属单位财务,编制部门预算,指导系统财务、政府采购等财务活动。承担财务、项目审计工作,并对重大项目进行监督。
(十二)发展规划科。提出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组织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推动全县农业农村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建设;负责产业扶贫开发;负责农业项目招商、招投标、系统录入工作;负责农业典型宣传。
(十三)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访、安全生产管理、保密、政务公开、扶贫、综治等相关工作。负责人事、劳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十四)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