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及长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长春市绿园区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市绿园区财政局是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长春市绿园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税方针、政策;研究拟订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整、完善区对街(镇)、开发区财政体制;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2、指导全区财政工作,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
3、负责拟订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管理全区政府性债务工作。
4、贯彻执行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导、监督全区绩效评价工作。
5、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工作,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票据。
6、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全区政府采购活动。
7、负责拟订财政投资评审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8、负责拟订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9、负责区直机关、街、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统一发放工作。
10、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管理全区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11、负责拟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和指导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12、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长春市绿园区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全局的财务、人事、工资、文秘、档案等工作;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拟订;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组织、起草相关资料,组织各项会议的安排。负责拟订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审批政府采购方式,依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二)预算科(绩效评价办公室)。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编制汇总年度全区预算;负责各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组织实施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科学运用评价结果;负责建立全区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库并汇总全区财政供养人员信息;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财政资金调度;编制、审核财政总决算;负责财政收支会计核算;管理财政资金账户;负责编制全区非税收入收支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监督检查;负责全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和检查;编制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监控和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情况。
(三)教科文社会保障科。负责教育、科技、文化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预决算有关工作;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财政政策;拟定相关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拟定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归口部门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
(四)行政政法城建科。负责行政、政法、住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的预决算有关工作;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财政政策;拟定相关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参与归口部门项目建设申报,项目资金筹集、分配、管理和绩效考核。
(五)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监督科(财政投资评审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审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出租出借、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组织开展全区会计人员培训;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竣工决(结)算评审。 第五条 长春市绿园区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6名,正职5名,副职1名。
第六条 长春市绿园区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