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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宣传、文化、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旅游和广播电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三) 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重要文化和旅游推广的节庆、赛事活动,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 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 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品牌培育,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
(六) 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指导文化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 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 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 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 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和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办督查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 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收录和管理。
(十二) 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建设与发展。负责全市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相关审核、申报、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统筹全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十三) 加强全市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制定全市广播电视行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十四) 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发展,监管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五) 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制定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六) 指导、实施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和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 按照“三个必须”要求,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八)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咨询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市府北路南50米处(长春市委市政府西侧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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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春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间断服务)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间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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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9:00—12:00 13:00—17:30(节假日除外) ,
长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督办督查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调度和保障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工作;指导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编撰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年鉴、大事记和史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