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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及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业、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管理综合行 政执法以及人民防空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及人民防空工作 的有关地方性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市相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推进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优化营商环境、服务 行业发展。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房屋租赁、房屋修缮、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交易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 度。
(四)负责指导全县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的政策规章制度;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筑业及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各类人员培训教育、执业资格监督管理。负责一般性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承担城市建设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指导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城镇污水处理、供水、供热、燃气、城市防汛、路灯、园林、绿化及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建 设及管理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 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县财力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村镇建设工作的方针和决策部署、负责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监督检查及重点镇建设。拟订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争取及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
(七)负责承担规范公用事业等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城市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处理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事业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研究拟订地方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全县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县住建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乡住房和建设全部行政处罚权。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队风队纪的监督、检查、考核、问责。负责全县数字化城管运行管理工作,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访投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九)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建设,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情况;制定并组织落实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 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 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负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监督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演习工作;检查督促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其他保障方案的落实;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收集,汇总人民防空信息,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征收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以及人民防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承担公用事业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指导供水、供热、燃气企业开展安全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及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指导监督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负责研究制定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地方性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政策、技术标准、规程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加强对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去库存”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工作。
2.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3.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 面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参与建 设工程项目的放线管理、验线实施。违法建设认定工作由县 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县自然资源局认定结果查处违法建设行 为。
二、领导信息
张宝军 党组书记 局长
工作分工:负责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工作。
办公地址:盘山县太平街道府前大街40号302室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08:30-11:30 13:00-17:30
办公电话:0427—3552991
李涵睿 党组成员 副局长
工作分工:负责建筑业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含市政环卫)、村镇建设管理(含宜居乡村)、园林绿化管理(含文物保护)、房屋征收(含棚改、拆迁、补偿等)。分管:村镇管理股、园林绿化股、房屋征收、市政环卫股、网格管理股
办公地址:盘山县太平街道府前大街40号307室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08:30-11:30 13:00-17:30
办公电话:0427—3552995
单忠业 党组成员 副局长兼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长
工作分工:负责建设市场监管、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消防、信访(含8890平台)及各项指标考核,承接向上资金争取。分管:物业房产股、消防管理股、执法监察股
办公地址:盘山县太平街道府前大街40号306室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08:30-11:30 13:00-17:30
办公电话:0427—3552993
白雪东 党组成员、副局长
工作分工: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法规管理、综合办公室(含行政、文秘、后勤、财务、劳资、档案、党建、纪检、综治、工会、宣传、机关工作作风建设等)。分管:质量安全管理股、公共事业股、综合办公室、法规股。
办公地址:盘山县太平街道府前大街40号308室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08:30-11:30 13:00-17:30
办公电话:0427—3552993
徐大勇 党组成员、盘山县住建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工作分工: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全面配合局工作。
办公地址:盘山县太平街道府前大街40号202室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08:30-11:30 13:00-17:30
办公电话:0427—3567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