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发展,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指导县重点文化、旅游、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和重点品牌推广,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及市场推广,制定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工作。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市场。负责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县文化产业经济运行监测。
(十)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及勘探发掘等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博物馆收藏、研究、展示等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及社会文物管理保护等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重大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及港澳台文化旅游和体育交流活动。
(十四)拟定全县体育工作有关政策,研究编制全县体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全县体育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全县体育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十五)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指导全县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与布局,组织全县综合性体育竞赛,组织参加国际性和全国性重大体育比赛工作。
(十七)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负责体育外事工作,开展体育合作交流工作。
(十八)负责制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少数民族和欠发达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十九)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广播电视统计工作。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二十一)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二十二)负责广播电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指导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三)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信访稳定工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设置
(一)机关党委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室、安全监管室)。负责机关党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办、实绩考核、舆情应对、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
拟订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政策调研及文字综合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考评工作。督促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拟订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装备技术提升。指导文化、旅游、体育行业职业教育工作。承担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县文化、旅游、体育人才规划,负责各级各类人才管理,高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指导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培训工作。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产业智能化建设工作。
拟订行政审批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县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
组织对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实施国家文化、旅游、体育公共服务标准,指导服务质量提升。编制文化、旅游、体育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承担全县文化产业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从业人员资格和等级标准考核工作。监督实施国家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指导、推动整合组建文化市场(含旅游、体育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组织查处全县性、跨乡镇重大案件。依法组织查处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馆藏文物、考古发掘、民间收藏文物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室、安全监管室)合署办公。
(二)文体旅游业务室(文物保护室)。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全县社会文化事业和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建设。组织、指导全县群众性的文化艺术创作和文化活动。指导全县图书馆、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建设。指导全县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化资源的统计分析工作。
拟订专业文化艺术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县艺术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指导艺术精品创作、制作和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具有民族特色的文艺作品和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利性演出及重大文艺活动。
拟订全县文物事业和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指导全县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申报、审核工作及相应保护工程的申报、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组织指导、检查和验收全县的考古发掘项目,组织申报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产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文物勘探工作。拟订全县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博物馆制度建设和业务管理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引导民间收藏,依法管理文物流通、购销、拍卖,规范文物鉴定服务机构,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促进海外文物回流等。指导、督促检查全县文物系统的安全保卫、消防、技防工作。指导、协调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及勘探发掘等工作。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拟订全县群众体育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并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和推动各行业、各类人群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指导全县体育场馆和基层综合性体育服务中心建设。统筹协调大型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指导联系体育类社团组织。
拟订全县竞技体育发展规划,提出全县优秀运动队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拟订全县性体育竞赛制度和竞赛计划,负责各项目运动员和裁判员等级的审批和申报工作。研究指导全县重点体育项目布局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大型体育赛会的组织、参赛工作。拟订全县青少年体育发展规划,参与审核全县青少年比赛计划、竞赛规程。负责全县全运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参与指导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后备人才基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户外活动营地、体育传统校建设和管理。管理体育领域的反兴奋剂工作。指导协调全县体育资源、赛事的统计分析工作。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体育、篮球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各乡镇及项目总体规划的评审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体育、篮球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和联络工作,协调解决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旅游资源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指导全域旅游、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等品牌创建及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乡村旅游示范乡镇、示范村,星级乡村旅游农家乐等级评定工作。负责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旅游商品开发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体育、篮球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和协调红色旅游工作。负责联系旅游协会等相关社团组织。
拟定并组织实施文化、旅游、体育市场整合营销战略,建立文化、旅游、体育市场合一营销体系,指导全县文化、旅游、体育整体形象的宣传策划及推广工作。拟定市场开拓奖励办法,建立区域合作机制,负责与国内外及港澳台的文化、旅游、体育合作交流及宣传推广工作。组织、指导、策划、协调全县文化、旅游、体育节庆活动。统筹协调媒体联络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三)广播电视业务室。拟订全县广播电视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广播电视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广播电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县内广播电视行业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全县广播电视资源统计、规划、开发和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广播电视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
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性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指导、监管全县重大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指导广播电视机构的重大宣传工作。
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广播电视节目评价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全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
承担电视剧和广播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审查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指导、监管全县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指导、调控电视剧和广播剧的播出。
拟定全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网络视听、监测监管网政策、规划、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和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应急广播体系等重大工程建设。组织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和重大科技工程项目攻关,指导广播电视技术计量检测和技术成果应用转化工作。
局长:王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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