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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管理政策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和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需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
(七)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拟定城乡规划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县政府城乡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八)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规划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九)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的许可和管理,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及平面图,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负责规划区内市政和交通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承担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协调组织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负责城市地理信息、资料的调查,信息系统的规划、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十一)监督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放线;组织建设项目的验线和批后跟踪管理,组织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十二)负责城乡规划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五)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负责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招标及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监督管理地下开采引发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 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七)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八)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九)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统筹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二)关于推进生态建设沉陷治理的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策研究,采煤沉陷综合治理试点申报工作及实施方案论证工作,负责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争取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做好沉陷区地质勘测,项目规划上报和实施工作。县住建局组织实施沉陷区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按属地化原则实施。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涉煤矿乡镇采煤沉陷区治理方案的起草、修改工作,负责协调阜矿集团等涉煤企业开展沉陷区治理工作,指导涉煤乡镇认真执行有关治理政策,对群众上访诉求,按文件规定做好督办和解释等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的设置
1.综合办公室。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工作。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开展自然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和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贯彻落实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承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清理工作,组织法律法规宣传,协调相关股室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宣传、政务督办、新闻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办法,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2.组织人事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退休干部工作。
3.综合规划办公室。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拟订耕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组织实施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
负责组织阜蒙县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评估修改工作;负责组织乡镇及村庄的规划编制及规划执行的监督检查。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并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工作,综合管理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参加建设项目的现场勘查选址。负责规划专业人员培训等工作。
负责规划区内市政和交通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承担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评估修改和备案管理工作;指导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网工程的定期普查及综合验收归档。负责建立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实现全县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共享。管理和维护城市规划网络及办公自动化系统。负责城市地理信息、资料的调查,信息系统的规划、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放线;组织建设项目的验线和批后跟踪管理;组织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形成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档案;负责规划行政执法监督。
4.土地管理办公室。拟订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并指导实施。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县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负责土地执法检查工作。指导土地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土地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土地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土地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承担县级土地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办法并组织开展。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推动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初审工作。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规划、全县性或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拟订县级地理信息航空摄影及航天遥感影像获取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维护全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县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及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贯彻执行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根据授权审核发布全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5.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行业内(不含煤矿)矿产资源的安全生产工作,拟订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并指导实施。查处重大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县矿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负责矿山(含煤矿)日常下井等执法检查工作,查处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矿产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矿产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负责矿产资源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县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
贯彻执行国家矿产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矿产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承担全县矿产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负责矿产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落实矿产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政府公示矿产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县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县级发证权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全县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拟订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6.征转利用办公室(行政审批室)。负责土地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
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国有建设用地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土地市场调控。负责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落实土地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政府公示土地价格体系,组织开展土地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二)派出机构的设置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设12个派出机构,分别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城区、旧庙、务欢池、大板、七家子、十家子、伊吗图、东梁、建设、王府、大巴、泡子等十二个自然资源管理所,负责管辖范围内自然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局长:王湃
咨询电话:0418-2195160【传真号码】0418-217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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