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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和省、地关于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县情况,拟定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根据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区城市管理方案;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城市公共卫生管理、维护市容市貌秩序;抓好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对损坏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和破坏市容环境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根据有关城区户外广告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对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并管理,对不符合规定,出现破损、陈旧有损城市容貌的户外广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抓好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执法队伍的建设及管理,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对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五)、协助工商部门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商贩、占道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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