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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盖州市林业和草原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单位。
第三条 盖州市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及营口市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负责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编制、修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做好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指导林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及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指导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落实林业和草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参与制定火灾扑救方案和现场指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政府,以市应急管理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应急局负责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和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应急救援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和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专项资金,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根据中央有关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指导其业务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盖州市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
(十六) 承担林长制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落实本级林长及上级林长制办公室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拟订本地区实施林长制工作方案,统筹制定督查检查考核等相关工作制度,下达年度任务,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本级林长报告林草资源发展保护情况,提请研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助林长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