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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承担排污许可证相关工作,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实施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六)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访应急监测。
(七)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八)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区生态环境分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