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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地方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执行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地方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2、负责地方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牵头协调地方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协调地方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3、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负责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4、负责提出地方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地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5、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6、负责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及运行经费审核拨付;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7、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地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和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8、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地方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9、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地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统计、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10、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实施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推进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1、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12、组织、指导和协调地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地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咨询电话:(0417)6244503
办公地址:营口市鲅鱼圈区日月大道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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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
咨询电话:0417—625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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