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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区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承担国家、省、市、区相关区域性发展战略涉及的相关财政工作。
(二)贯彻落实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研究我区经济社会中的财税重大问题,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三)统筹管理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负责编制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
(四)承担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本级和全区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区本级各部门单位财政管理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区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
(六)组织制定全区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区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
(七)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制定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
(八)负责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代表本级政府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行使综合管理职能,研究提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参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等相关工作,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专项资金,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财政工作,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承担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财政经济发展支出,中央、省、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十)负责拟订全区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全区及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与健康等支出。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制度,拟订全区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区政府债务,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参与涉外债务谈判。
(十二)代区政府履行区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区属国有金融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财政金融相关政策。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会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十四)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政策建议。加强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承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有关工作。
(十五)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政府收支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十六)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七)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八)负责指导推进全区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
(十九)承担被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对监管企业资本运营进行监督和指导,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承担吸引各类资本任务,负责对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制定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十)负责对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二十一)负责组织对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参与制定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二十二)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协同,健全并执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机制。
(二十三)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工作。
(二十四)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强化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指导企业精神文化建设。
(二十五)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省、市金融政策和全区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区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改善全区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全区金融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十六)推动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环境,吸引聚集金融资源,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金融发展战略和金融改革创新政策,推进我区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引进,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西市的资金投入,扩大企业融资,支持西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
(二十七)承担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推动全区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八)拟订全区地方金融机构发展规划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金融创新,协调指导全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及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全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贴近企业的融资服务工作体系。
(二十九)研究拟订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和推进全区非国有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试点和建设工作。
(三十)负责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企业上市工作和上市公司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全区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资产重组等工作;推动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类基金及股权交易工作。
(三十一)拟订我区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工作,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
(三十二)拟订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十三)负责整顿和规范地方金融秩序工作,配合协助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防范、化解、处置各类区域性金融风险,组织实施地方金融行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打击非法集资各项工作部署。
(三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五)职能转变。
1.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2.加强对市授权的地方金融行业的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规范经营范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三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职责分工。区财政局负责与市财政局沟通协调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落实中央、省、市、区财政有关奖补政策,对PPP项目涉及的财政补贴实行预算管理等。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协调PPP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PPP项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规划、审核、储备等工作,并适时发布和组织推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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