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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起草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相关培训工作。
(二)负责拟定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承担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统计和综合评价监测工作。
(三)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问题并提出制定特殊政策工作的建议,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组织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发掘整理工作;参与协调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科普工作、扶贫开发工作。
(四)负责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组织指导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调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设立清真牛羊禽屠宰厂(场)的审核,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族成份变更的审核工作;联系指导各少数民族社会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办理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
(五)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承担宗教工作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受理、办理工作;负责民间信仰工作的行政监管,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事务和重要事项。
(六)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推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七)承担民族宗教领域舆情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领域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工作,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参与民族宗教领域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推荐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宗教工作队伍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十一)指导县(市、区)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工作;承担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取消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增加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网络宗教事务管理,参与民族宗教领域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加强民族宗教领域应急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强化民族宗教领域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加强相关培训工作。加强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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