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信息
工作职责: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初审。
(二)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商品房预售)。
(三)对违反《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四)新建(含供热联网)城市 供热热源审查权。
(五)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供热)。
(六)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辖范围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
(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物业)。
(八)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九)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
(十)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十一)抽查、抽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十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
(十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十四)受理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
(十五)受理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十六)负责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实施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主管部门。
(十七)对建筑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追究。
(十八)受理辖区内和上级批转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并进行处理,并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十九)对评优、荐优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十)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一)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实施处罚。
(二十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
(二十三)对建设工程委托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二十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十五)对未按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未按设计进行施工和监理行为的处罚。
(二十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初审(包括招标备案核准、招标公告核准、招标代理合同核准、招标文件核准、资格预审文件核准)。
(二十七)负责全区绿化工作;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辖范围以外的树木砍伐、移植、修枝审批工作。
(二十八)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备案。
(二十九)安全生产验收备案手续。
(三十)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三十一)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三十二)对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三十三)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抽查。
(三十四)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汽车加气站的初审。
(三十五)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三十六)对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三十七)对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三十八)对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三十九)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
(四十)对工程安全投诉处理。
(四十一)对安全生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四十二)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初审。
(四十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核。
(四十四)对燃气从业人员培训。
(四十五)负责汤池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查和发放。受理辖区内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初审,符合办理条件的上报市住建委。
(四十六)负责辖区内建筑市场管理。对辖区内建筑工程和相关施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使辖区内建设工程合法,建筑企业依法施工。使辖区建筑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四十七)负责辖区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对辖区内建筑企业的三级资质进行初审。
(四十八)负责辖区内资质以上建筑企业产值统计。
(四十九)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及行业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五十)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辖范围以外的城市排水许可。
(五十一)负责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统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五十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建筑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五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落实防空袭预案。
(五十四)负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监督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演习工作,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国有资产。承办区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保障任务。
(五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班子及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关世代,负责局全面工作。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东,负责公用事业、房地产、城市供热、城市防汛、住房保障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巍巍,负责城建工作和绿化工作。
城建中心主任:杜明波,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丹东市振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