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元宝区教育局职能信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全区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提出全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确定年度发展计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以及教育事业发展重点、规模、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测全区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对我区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管理区属教育系统的资产。
(四)负责推进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全区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统筹管理全区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特殊教育和初中教育工作;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组织编写和审核基础教育的地方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协调管理全区社区教育工作。教育教学督导和教育质量评估监测。
(六)编制全区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承担语言文字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组织对全区中小学各类教育工作和扫除青少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八)负责管理、协调招生办招生考试工作。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协调全区招考委各成员单位发挥各自职能,行使领导招生考试权利。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学校及幼儿园安全和卫生工作。
(十)主管全区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师师德、业务等培训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对教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的处分。
(十一)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并指导全区基础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审批、登记注册及复核审验、管理和检查工作;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负责学前教育在园儿童资助工作。三星级以下幼儿园认定,对在幼儿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三)负责区属学校的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做好区属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奖惩、管理工作;指导区属学校和直属事业部门的党建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全地区学校的仪器装备、基本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非学历学校(培训中心)的审批、登记注册及复核审验和管理工作。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检查。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或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幼儿园年检。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十六)负责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十七)负责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十八)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残疾人教育的奖励。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班级”评选表彰。
(十九)贯彻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二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元宝区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元宝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元宝区教师进修学校、丹东市第三十一中学、丹东市金汤小学、丹东市新安小学、丹东市八道小学、丹东市金山镇中心小学、丹东市中富小学、丹东市兴仁小学、丹东市九道小学、丹东市新源小学、丹东市朝阳小学、丹东市七道小学、丹东市育智学校、丹东市第二幼儿园、丹东市第五幼儿园、元宝区中小学素质教育基地。
丹东市元宝区教育局领导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