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县医疗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及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以及相关动态调整机制。
(五)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建立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和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指导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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