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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依法独立对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审计署、审计厅、抚顺市审计局组织的审计项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区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县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区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区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区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7.区直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
9.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对区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七)组织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依法领导和监督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审计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做出的审计决定。
(十一)组织开展全区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区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区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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