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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我县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县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指导规范全县医疗保障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县直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政策,指导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鉴定的政策。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咨询电话:024-53078766
办公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日红街33号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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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清原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职责:负责机关综合协调和政务服务。负责重要会务、档案管理、内部保卫和后勤服务等日常保障工作。负责机要、保密、收发文电、政务公开、网络信息、网络安全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行政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