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区性社会团体及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社会团体组织及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全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等工作。
(四)负责指导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建设及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工作。
(五)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命名、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推行、公布标准地名的使用,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统一制作街路、门牌标志;组织开展地名研究和地名档案建设;组织、协调、指导乡、街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边界争议,提出仲裁建议。
(六)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款工作,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全区收养工作。
(七)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八)负责推进殡葬改革,拟订全区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公益性墓园的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全区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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