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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抚顺市东洲区发展和改革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二条 东洲区发展和改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关于发展和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和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跨区的区域规划和地方规划,衔接需要安排区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区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
(二)起草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等地方性法规和区政府规章草案。
(三)统筹协调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研判经济发展趋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综合协调全区宏观经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
(四)负责监测全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并协调解决全区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五)负责汇总分析全区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土地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六)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实验区工作。
(七)承担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安排区本级基建资金,按权限审批、核准、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重大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参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工作,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及措施。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八)推进全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一二三次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全区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九)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组织拟订全区区域协调发展及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老工业基地振兴、“五大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全区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负责协调推进全区“一带一路”建设工作。
(十)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统筹推进全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一)负责提出全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按权限实施对能源项目和计划的管理,负责全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统筹规划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负责全区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十二)推进全区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四)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拟订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项目,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及粮食和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和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监督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标准、粮食质量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1、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投资审批事项。(1)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提高效率。(2)根据国家、省、市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和约束能力、可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符合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防止产生新的过剩产能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完善备案制度,防止变相审批。对确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明确范围、程序、标准和时限,做好与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的衔接,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依法及时公开项目审批、备案、核准信息。
2、完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强化全区发展战略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1)加强发展规划制定、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局性事项统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等职能,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区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全区发展战略规划的约束和导向作用。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提高相机抉择水平,增强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2)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强化统筹推进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生态补偿机制和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等职责。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区发展和改革局与行业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职责分工。(1)区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投资审核范围、标准和程序。(2)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履行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职责,并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加强项目实施和监管。(3)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区本级基建投资计划综合管理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发展建设需求,执行经区政府同意后下达的区本级基建投资计划,加强项目实施和监管。
2、区发展和改革局与有关部门在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分管领域内的区级专项规划,并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区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区发展和改革局意见,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区级专项规划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上报区政府批准的规划,有关部门须征求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意见或与区发展和改革局联合上报。
3、区发展和改革局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需报省(市)政府、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申报和管理。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厅(局)审批、核准的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项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申报和管理。(2)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职责分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上报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4、区发展和改革局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实施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5、区发展和改革局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省、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中介组织发展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6、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工作的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协调PPP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PPP项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审核、储备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与省(市)财政厅(局)沟通协调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落实上级有关奖补政策,对PPP项目涉及的财政补贴实行预算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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