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贯彻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区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区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区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承担全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四)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组织、指导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工作,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区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六)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区收养登记工作。
(七)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全区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婚姻登记。
(八)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区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九)负责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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