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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政策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教育科研、市属学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设置、布局、调整,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全市教师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和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定教育系统编制,开展教师招聘工作。
(四)负责全市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教育拨款方针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使用教育费附加、教育事业费等公共教育经费,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对海城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基建投资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市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
(五)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负责成人教育、特殊教育、扫盲教育、民族教育,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负责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
(六)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教育,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布局调整和协调管理,负责制定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承担全市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开展教育评估监测,承担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对镇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检查和评估。
(八)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美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劳动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和学校安全工作。
(九)负责落实鞍山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宏观调控统筹管理各级各类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
(十)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承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推进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工作、干部教育工作和宣传、统战、群团工作。
(十二)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行政监察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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