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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并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等市场。负责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三)拟订促进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企业用工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创业促进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划;拟订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拟订用人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意见;贯彻全市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鞍山市工伤保险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收集、整理并上报工作。
(六)综合管理全市事业单位的用人计划及工资工作,负责工资分配的宏观管理;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及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政策、方案并组织贯彻实施;建立地区津贴和艰苦岗位津贴制度;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登记管理工作;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
(七)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人员的选拔和申报工作;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考核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全市事业系统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调整。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鞍山市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订全市技工院校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以及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和实施细则。
(九)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进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研究拟定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十)研究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强化人员调配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推行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拟订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省、鞍山市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受理海城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案件;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和政策咨询服务。
(十三)按照规定,承办市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任免和行政任免手续。
(十四)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海城市人才资金、大学生创业和高校毕业生援助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人事考试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促进就业创业、持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激励人才创新创造、保障农民工权益等职责。
(十七)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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