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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农业农村局

海城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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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海城市环城西路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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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农业农村局职能信息

海城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24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城市农业农村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海城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中共海城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委农办)设在海城市农业农村局,接受中共海城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海城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中共海城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海城市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海城市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鞍山市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市“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规章草案,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相关政策制订。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促进农产品流通,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蔬菜、畜牧业、渔业、果蚕、花卉、药材、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项产业发展的监督管理,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负责渔政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七)编制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机械、农机安全生产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负责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动物卫生、禽畜屠宰、水种苗种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工作。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疫情工作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相关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承担农业投资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相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

(十四)贯彻落实扶贫开发的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全市脱贫攻坚工作。承担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七)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海城市农业农村局领导简介

鞍山市政务服务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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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高新区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81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2017〕9号)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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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412-5533537 传真号码:0412-5520790

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中华路 健身西路2号(现代城综合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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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7:30

海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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