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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立山区农业农村局

鞍山市立山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412-733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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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鞍山市立山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3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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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立山区农业农村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24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鞍山市立山区农业农村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鞍山市立山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中共鞍山市立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委农办)设在鞍山市立山区农业农村局。接受中共鞍山市立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鞍山市立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中共鞍山市立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承担区委农办日常工作。

第四条  鞍山市立山区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三农”、水利和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水利和扶贫开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区“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实施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相关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机械、农机安全生产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相关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承担农业投资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及农田整治项目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相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负责保障水资源(含地下水、地热水,下同)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区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区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十五)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开发园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供水工作。

(十六)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区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中央和省、市、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区政府规定权限监管国家和省、市、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和省、市、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七)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十八)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区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区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九)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区内重要河湖、河口、河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二十)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参与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

(二十一)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二)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二十三)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全区水利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二十四)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协调跨区、开发园区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区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二十五)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全区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实施。

(二十六)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区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二十七)区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承担全区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区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确定的事项,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二十八)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扶贫开发的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指导全区脱贫攻坚工作,组织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二十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拟订农村贫困人口扶持标准。

(三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检查、监督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

(三十一)组织开展扶贫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扶贫系统统计信息工作。

(三十二)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协调区级党政机关及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负责有关扶贫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十三)承担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五)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4.切实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三十六) 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鞍山市立山区农业农村局领导简介

鞍山市政务服务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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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高新区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81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2017〕9号)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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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412-5533537 传真号码:0412-5520790

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中华路 健身西路2号(现代城综合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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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7:3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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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412)6613887

办公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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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7:30

鞍山市立山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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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立山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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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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