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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区市场监督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组织查处一般性案件。
(四)组织依法依授权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区级推荐性农业技术规范,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地方中药炮制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研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及药品批发、药品销售连锁总部环节以及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区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二十一)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工作。
(二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依授权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相关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二十四)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发展规划,指导辖区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二十五)承担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区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得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满足监管效能,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需求。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区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专利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落实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八)有关责任分工。
1、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提出中介组织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4)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铁东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检测计划,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检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区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5、与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咨询电话:0412-2211811;传真号码:2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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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需办理卫生许可证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 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 年3 月10 日卫生部令第80 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