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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在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条件、地球物理场环境、地震活动规律、现代地形变及应力场等方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所需要采用的风险水平,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或设计所需要的一定概率水准下的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和相应的资料。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在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条件、地球物理场环境、地震活动规律、现代地形变及应力场等方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所需要采用的风险水平,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或设计所需要的一定概率水准下的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和相应的资料。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址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地震与地震地质环境的调查,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勘测,通过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工程等多学科资料的综合评价和分析计算,按照工程类型、性质、重要性,科学合理地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址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区域的 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环境评价、断裂活动性鉴定、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
国务院令第323号,2001年11月15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的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国家标准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第4.3条规定:
下列工程或地区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地震安全性评价用本标准,需做专门研究,即地震安全性评价:
a)抗震设防要求高于本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核电站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b)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
c)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
d)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等。
以上各条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应开展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各类建设工程,都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认真开展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对规定以外的因建设需要等原因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也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划分为以下四级:
a) Ⅰ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和确定性分析、能动断层鉴定、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适用于核电厂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
b) Ⅱ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适用于除Ⅰ级以外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
c) Ⅲ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区域性地震区划和地震小区划。适用于城镇、大型厂矿企业、经济建设开发区、重要生命线工程等;
d) Ⅳ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适用于GB 18306-2001中4.3条b)、c)规定的一般建设工程。
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
附件: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
一、核工程
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核供热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废物处置场;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水利水电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NB35047-2015《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包括: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内坝高超过100m的1、2级大坝。
三、房屋建筑工程
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
四、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国家标准GB50909-2014《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五、油气储运工程
国家标准GB50470-2008《油气输送管线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重要区段管道。
六、公路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JTG B02-2013《公路工程抗震规范》,包括: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30g及以上地区内的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特大桥。
七、铁路工程
参照国家标准GB50111-2006《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0m的铁路桥梁。
八、化学工业建(构)筑物
参照国家标准GB50914-2013《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包括: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构)筑物和厂房。
九、水运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JTS 146-2012《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再取消138项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局长令第8号)、《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中震防发[2009]096号)和《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震防发〔2008〕154号),我局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乙级资质单位进行了重新认定。现将认定的28个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单位(见附件1)、25个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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