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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及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措施,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融合发展,规划指导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和文物事业建设,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和文物事业。指导协调全县文化艺术、旅游和体育活动。指导县重点文化设施、旅游设施、体育设施、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少数民族和欠发达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组织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整体形象和重点品牌推广,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和广播电视产业对外合作及市场推广,制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进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工作。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协调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产业,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査、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发展。依法负责广播电视统计工作。
(九)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县旅游经济运行监测。
(十)负责指导、协调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及勘探发掘等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博物馆收藏、研究、展示等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及社会文物保护等工作。
(十二)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査督办重大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组织全县体育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十四)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实施,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十五)统筹规划竟技体育发展,指导全县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与布局,组织全县综合性体育竞赛,组织参加国际性、全国、省级、市级重大体育比赛工作。
(十六)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
(十七)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产生。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九)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奥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二十)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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