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沈阳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慈善组织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工作。指导直接登记注册的、与行政业务部门脱钩且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地名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管辖范围调整、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街道的设立、撤销、更名、管辖范围调整及办公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维护和管理。负责地名命名、更名审核上报及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负责编制地名总体规划及区划地名信息化建设。
(六)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落实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贯彻执行儿童收养法律和法规,承办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七)指导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公益性公墓建设。
(八)推进全市社会工作开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九)负责本局所属企业的党组织建设、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察,促进全市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维护稳定和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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