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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沈阳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则。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承担市政府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市场。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创业扶持援助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承担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实施预防、调解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法规。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待遇;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承办市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事宜。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七)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有关农民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八)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新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促进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稳定,持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好治欠保支工作、保障农民工权益,适应现代化经济体系需要、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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