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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新民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新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新民市金融发展局牌子。
第二条 新民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省委、沈阳市委有关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发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新民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沈阳市有关要求,拟订全市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乡、镇(街)、开发区及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研究全市经济社会中的财税重大问题,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三)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乡、镇(街)及开发区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四)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市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国家彩票管理相关政策及省、沈阳市有关要求,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本级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
(六)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采购活动,贯彻执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
(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监缴全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执行国家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及省、沈阳市有关要求。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省和沈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资金管理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沈阳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与健康等支出。
(十)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制度及省、沈阳市相关制度要求,拟订全市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市本级政府债务。
(十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会计管理制度,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代市政府履行市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市属国有金融企业相关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财政金融相关政策等。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省、沈阳市有关要求
(十五)承担与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对全市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负责整顿和规范全市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处置各类金融风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打击非法集资各项工作部署,维护金融稳定。协助有关部门推动我市金融机构的设立、改制、重组。
(十六)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研究拟订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企业上市工作和上市公司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我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资产重组等工作,负责拟订市本级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组织实施,负责出具企业上市相关文件。
(十七)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保险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及省、沈阳市有关要求,负责全市保险业的监管工作,推动全市农业保险业务开展。
(十八)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小额贷款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及省、沈阳市有关要求,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十九)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的法律法规及省、沈阳市有关要求,负责全市融资担保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二十)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十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省、沈阳市有关要求。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二十二)负责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
(二十三)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二十四)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参与制定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二十五)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协同,健全并执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机制。
(二十六)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省、沈阳市相关要求。
(二十七)新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十八)贯彻执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省、沈阳市有关要求,研究提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参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等相关工作,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二十九)负责与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沈阳市财政局沟通协调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落实中央、省和沈阳市财政有关奖补政策对PPP项目涉及的财政补贴实行预算管理等。
(三十)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落实市本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支持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监督市本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十一)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和党组织建设工作。
(三十二)本部门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已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三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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