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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司法局机构职能:
(一)承担法治皇姑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法治皇姑建设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查工作。
(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开展覆盖全区的公共法律服务。
(四)负责制定法治宣传和普法规划并指导实施,协调指导全区各单位、各部门的依法治区工作。
(五)负责指导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负责解矫人员的档案管理和情况掌握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的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综合治理工作。
(九)负责拟订区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规划及年度计划,协调落实依法行政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
(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执法法规、规章,代政府落实区属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监督各部门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对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法律问题的决策性文件和有关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二)负责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制定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和定期清理等工作。
(十三)负责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核确认、监督协调、规范指导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十四)在区政府各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十五)负责组织指导和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指导重要行政行为的公开听证工作。
(十六)承担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依法办理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十七)受理和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政府、区直部门违法行政行为的举报、控告;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督办行政复议中行政赔偿事项;督查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
(十八)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承办涉及区政府的行政 及民事诉讼应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动行政调解工作。
(十九)负责本行业系统及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二十)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二十一)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建设和群团工作。
(二十二)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二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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