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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24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沈阳市铁西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沈阳市铁西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有关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1.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署要求,拟订全区民政事业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地方性民政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区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区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社区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拟订全区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加强社会救助监管工作。
(四)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依法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
(五)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地名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责街道(镇)、社区(村)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管辖范围调整、界线变更的呈报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维护和管理,负责地名命名、更名呈报工作及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负责编制地名总体规划及区划地名信息化建设。
(六)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福利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和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负责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身份认定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工作。负责殡葬管理、改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法律和法规,负责推进婚俗改革,组织指导婚姻登记,承办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八)会同有关单位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
(九)推进养老事业发展,指导养老机构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十)负责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的日常监管和培育扶持,推动环保公益组织健康发展。
(十一)承担本部门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十二)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区民政局应加强社区建设工作,加强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察,促进全区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维护稳定和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十五)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字综合、调查研究、信息宣传、信访、政务公开、人事、财务、消防、安全、保密和机关内勤以及纪检、纠风、法制、效能监察、巡查督办等工作。
(二)区划地名和民间组织科。负责乡(镇)村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呈报工作;负责街道社区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以及办公驻地迁移的呈报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维护和管理;负责地名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及地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编制地名总体规划;负责区划地名及界线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区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辑及审定工作。负责全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和年检工作;负责对全区性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查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并指导直接登记注册的、与行政业务部门脱钩且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区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参与全区性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负责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的日常监管和培育扶持,推动环保公益组织健康发展。
(三)基层政权和社会事务科。负责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与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城乡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与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社区工作者协会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落实老年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指导本区户籍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接收和安置;负责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身份认定和生活补助金发放;指导殡葬事务管理工作;推进养老事业发展,指导养老机构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四)社会救助和婚姻登记科。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取暖救助工作,指导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发放;负责对全区社保干事的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指导推进慈善事业发展;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法律和法规;负责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承办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第六条本规定由中共沈阳市铁西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沈阳市铁西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