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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浙委发〔2018〕59号)和《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8〕6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绍兴市委和市委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领域相关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事业以及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广播电视领域、旅游业发展,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领域、旅游和文物体制机制改革。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正确导向,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具有导向性、代表性和示范性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推动各门类、各艺术品种发展。
(四)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指导市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五)负责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等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推进领域内行业数字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市领域内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推进全市优秀文化传承发展。
(七)制定全市文物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考古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监管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负责和指导社会文物工作。
(八)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播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落实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九)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文化和旅游重大项目建设,指导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制定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指导推动文化和旅游企业质量管理与品牌培育,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负责城市文化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博等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相关大型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
(十二)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协调全市性、跨区域文化、出版、文物、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重大案件的查处,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稳定工作,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工作导向,深化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积极实施文化精品战略,持续推进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大力实施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努力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文化旅游产业更加壮大,人民精神生活更加丰富,文化创造力传播力影响力显著增强。推进新技术在广播电视领域的发展和运用,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拓展主流声音传播途径,提高主流媒体舆论引导力。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作,负责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后勤、安全保卫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组织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监督及财务资产、政府采购、内部审计、非税收入等管理,组织本级财务核算。参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挂党建科牌子)。负责全市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文化、广电、文物、旅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人才工作,做好各类人才申报推荐及人才政策兑现等工作。牵头组织开展本系统招聘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牵头对口扶贫协作工作。负责系统内部纪律检查工作。
(三)艺术科(挂文化遗产科牌子)。拟订全市文艺事业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文艺院校剧团的管理职责。指导直属专业文化单位特别是越剧艺术的业务建设。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全市旅游演艺的创作与演出。组织开展全市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利用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监管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组织全市文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负责和指导社会文物工作。组织开展并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交流和传播工作,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
(四)公共服务科。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指导、协调、推动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等政策措施。指导实施文化和旅游重点惠民项目。推动全市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社会文化工作。指导开展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古籍保护工作。管理全市重大社会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有关文化类社团和民办机构的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
(五)规划建设科。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重大项目建设。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保护和利用。指导协调文化和旅游系统项目立项、规划、设计与组织实施,负责文化和旅游系统重大设施、项目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专项规划和红色旅游、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工作。负责浙江省嵊州温泉旅游度假区工作。
(六)产业发展科。拟定全市文化产业相关门类、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培育和结构优化升级。指导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新型业态发展。负责组织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推介,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开发体系建设及旅游商品创新。加强院校合作工作。负责文化旅游科技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负责整合开发利用全市文化旅游信息资源,负责文化旅游新闻、宣传、信息及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等工作。负责实施全市城市文化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介、营销工作。牵头数字化工作。负责管理全市重大社会文化和旅游活动,实施或配合实施全局性和中心任务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动,负责对外交流和合作工作。
(七)市场管理与执法指导科(行政审批服务科与其合署)。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发展政策和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市文化旅游市场经营和广播电视行业进行行业监管。监督实施相关行业标准,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假日旅游。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牵头法制宣传工作,承担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等领域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其他依法行政相关工作。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牵头政法综治、扫黑除恶和文明城市等工作。负责文化旅游行业协会和民营剧团等管理工作。负责旅游行业各类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和假日旅游等工作(向上对接绍兴市计财处统计工作人员)。
第五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编制12名(含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回归的统筹编制2名)。设局长1名,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7名(含副职)。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
机关党组织的设置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嵊州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嵊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嵊州市文化旅游服务中心机构负责人 张小英,机构地址 嵊州市官河路528号联系方式 0575-83033197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令时:8:30-12:00;14:00-17:00。夏令时:8:3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