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挂牌成立于2019年1月30日,是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为正科级。生态环境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绍兴市委和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生态环境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生态科技科、环境管理科、环境影响评价科(挂行政审批服务科牌子);下属2家事业单位,分别为嵊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参公)和嵊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嵊州市固体废物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牌子)。生态环境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和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承担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实施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承担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承担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工作。根据国家、省、绍兴市和市核定的污染物减排指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承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五)承担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实施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开展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实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承担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核事故场外应急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七)承担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绍兴市和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承担国家生态监测网等相关工作。
(九)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配合上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承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配合做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一)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
(十二)承担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三)承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强化统一监管。牵头协调美丽嵊州建设,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持久战。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深化拓展“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大数据应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同平台建设,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办公室机构简称 办公室机构负责人 裘棋萍机构职能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工作。参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