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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绍兴市上虞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绍兴市上虞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有关民政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区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区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主管慈善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区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全区革命老区建设相关工作。
(四)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城市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五)负责行政区划管理。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区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六)拟订全区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和管理城乡养老机构建设,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七)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八)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负责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指导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完善社会治理方式,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进程。
(十三)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咨询电话:0575-8800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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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9月16日至次年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法定工作日)7月1日-9月15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绍兴市上虞区民政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干部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组织协调局机关各科室和所属单位的业务,督促重大事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