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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泰顺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应急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 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 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应对安全 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 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县级应急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拟订相关政策、规程和标准并监 督实施。
(三) 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 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 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 导预案演练。检查指导县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 落实,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 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 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生产安全
事故、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 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 县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 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 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县武警中队、驻泰国家与省 部级专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 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筹指导综合性应急救援队 伍,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并推动社会应 急救援力量建设;按党委政府要求,组织统筹、协调指挥综合性 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消防 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八) 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 治工作,指导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 合风险评估工作。
(九) 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 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级、市级下拨和县级救 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 督检查县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 巡查、考核工作。
(十一)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 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 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省部属在泰和县属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作。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单位关停或搬 迁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及储存设施和生产装置处置情况。
(十二)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 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并指导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 调查评估工作。
(十三)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 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四)制定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 实施,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信 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 织指导协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以及信 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组织执行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省市应对 重大灾害指挥机构的指示、命令。承担县应对较大灾害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协调各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指导各乡镇对 应指挥机构的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加强、优化、统筹全县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 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 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 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 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 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县应急 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 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 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 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 产责任制,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科学 技术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 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 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 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 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工 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 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科学技术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 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 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 评估。指导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 信息。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 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森林火灾防治规划 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 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 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 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 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3)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 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 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溪流、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 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 施。承担防御洪水、台风暴潮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 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协助上级地震主管部门做好地震监 测台站建设发展、地震监测预警信息提供等工作。
(5)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水利 局、县科学技术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 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作 出动用中央、省级、市级调拨的救灾物资和县级救灾物资的决策。 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粮食 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 令。
(2)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 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中央、省级、市级调拨救灾 物资、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 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负责组织调出。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指导协调、 监督检查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 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 求,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 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人才、档案、安全、后勤、财务、资 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 作。负责机关党建、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 干部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应急管理系统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全县应急管理系统干 部培训工作。承担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工作。开展应急管理和安 全生产知识普及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应急值班值守与应急指挥调 度等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 政策法规科(挂规划科技科、行政审批科牌子)。研 究起草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 施意见,拟订相关政策、规程和标准,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 统筹组织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等专项规 划的编制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 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执法计 划编制、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承担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科技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并建设信息传输渠 道,健全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定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 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研究、推广 应用工作。负责专家库建设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依法组织 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涉及应急管理、安全生 产的行政许可与备案工作。
(三) 应急救援和预案管理科(挂减灾救灾科、地震和地质 灾害救援科牌子)。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 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检查指导县 直各单位和各乡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统筹各类专业应急救 援力量建设,承担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 件的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发 布预警和灾情信息。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综 合风险与减灾能力的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协调水旱、台风灾害应 急救援与台风防御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拟定应急物资 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 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 的分配,协同开展救灾款物管理和监督使用。指导协调应急避难 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并 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四) 火灾防治科。负责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农 村、森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 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五) 安全生产基础科。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 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 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基础工作, 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规程、标准。指导相关行业企业安 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培训等工作, 组织管理安全资格考核。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调查 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负责化工(含石油化 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 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及实施“三同时”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 监控和登记备案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 管理工作。
(六)综合协调科。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依法依规指导 协调和监督各乡镇各部门履行自然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 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县安全生产 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县应急管理局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 长3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领导职数6名。
第六条县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 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泰顺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 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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